导语:11月13日多位专家一致认为,“夜郎古”与“郎”商标不构成近似、不混淆,索赔金额不合理。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、教授孔祥俊强调,商标权要保护,也要防止商标霸凌和强者通吃。
11月8日,夜郎古酒业一方一审被判侵犯郎酒公司“郎”商标专用权,需向郎酒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.96亿元,并变更企业名称,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“郎”字。
此案件一经宣判,立即引起法律界关注。不少法律专家对于“夜郎古”与“郎”商标是否容易产生混淆,以及巨额赔偿是否合理等问题,展开了激烈讨论。多位专家一致认为,“夜郎古”与“郎”商标不构成近似、不混淆,索赔金额不合理。同时,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、教授孔祥俊强调,商标权要保护,也要防止商标霸凌和强者通吃。公开资料显示,孔祥俊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。
夜郎古酒与郎酒不混淆
多位专家热议
据了解,原告郎酒公司在其提交的诉讼文件中明确指出,夜郎古酒业被指控侵犯了“郎”商标权和商号权。这一指控基于夜郎古酒业的产品与郎酒公司拥有的“郎”品牌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。郎酒公司认为“夜郎古酒”标识与“郎”注册商标构成近似,使用在白酒产品上,容易导致混淆。对此,多位专家认为“夜郎古”与“郎”不构成近似、不混淆。
孔祥俊认为,“夜郎古”已经被正式核准为酒类商品注册商标,用作商品名称完全合理合法,即使“夜郎古酒”这个名称被理解为“夜郎的古酒”,它也仅仅被理解为夜郎地区的古酒,与“郎”字既不构成近似,也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。
他以“西门子”和“西门庆”为例指出,在商标近似判断场景中,当两种标识都属于显著的固定性表达,分别传达迥然不同的区别性信息而区别开来,不因文字的部分重合而当然简单地认定构成近似。
孔祥俊还表示,商标权不是对特定文字符号等的物权式垄断与排斥。“商标权要保护,也要防止商标霸凌和强者通吃”。
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、教授、博士生导师陶鑫良表示,商标是否侵权或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,关键在于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。“夜郎古”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“夜郎”,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想起相关的典故及涵义。“夜郎”的义与形凝结在一起,通常视为一体,不作拆分,消费者不会将“夜郎古”与“郎”混同致生混淆,仅仅可能发生联想并不构成注册商标侵权。陶鑫良还认为从程序上而言,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。
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、教授、博士生导师杨明也认为,该案一审判决在“常识、商业、法律”之间关系的处理上有欠妥当,部分认定在说理上十分牵强,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大量案例表明,行为人使用的商标构成即使“包含”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,也不必然导致“混淆”,除非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。他还指出,“一审判决是建立在牵强的侵权认定基础之上,惩罚性赔偿更可能是对之前错误的放大”。
夜郎古曾多次与郎酒沟通但未果,今被天价索赔
对于一审判决,夜郎古酒业表示将依法维权,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据悉,此前夜郎古酒业多次寻求不同途径与郎酒进行沟通,期望达成和平解决方案。期间,夜郎古酒业曾向四川省、贵州省、有关协会等多方阐述情况。及至后来双方也就此事进行过高层沟通,似有和平解决的苗头,但最终事与愿违。
在该案诉讼过程中,郎酒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冻结了夜郎古酒业相关账户,致使夜郎古酒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。此外,去年至今,除该案之外,郎酒针对夜郎古酒业向成都、重庆等法院提起过多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。
夜郎古酒业在声明中提及,以上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的运营活动,事实上造成了其诉累和巨额经济损失。
郎酒全面清“郎”、向夜郎古酒业步步紧逼,引发了同业、消费者和行业专家的同情与支持。
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昨日发出《关于四川郎酒与贵州夜郎古酒相关纠纷案的倡议》,表示赤水河滋养了中国17大名酒之一的四川郎酒,也诞生了贵州夜郎古酒。夜郎文化是中国西南古老的文化之一,夜郎古酒因此得名。郎酒、夜郎古酒都是拥有相当美誉度的企业,承载着各自地域的文化传承和经济发展重任。倡议双方秉持和谐共生的理念,建立沟通机制,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。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,更有助于促进整个白酒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夜郎古酒业和郎酒的商标权之争,已经成为新竞争形势下白酒品牌竞争和商标纠纷的典型案例,目前,判决为一审判决,最终走向存在不确定性,各界一致相信本案终有公平、公正的终审裁决,而知识产权业界关于此案的分析和讨论,将有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商标审查标准建设和品牌竞争规范,引导白酒企业做好品牌差异化建设与商标的规范化使用管理,从而推动中国白酒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。